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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污染農地,在污染行為人不明或不遵行情形下,為避免影響人體健康及農民生計,故由環保機關先進行改善工作。然而,為加速農地改善,配合國家能源政策,環保署訂定「受污染土地改善及太陽光電設施設置併行審查作業原則」及「農業用地污染改善與太陽光電設施設置併行計畫補助要點」,以鼓勵地主與光電業者合作進行污染改善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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